《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建 [2007]38 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
[2006]213 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 [2006]460 号),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用好、管好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现就加强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实施示范将有效带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在建筑领域推
广应用太阳能、 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 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