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 [2009]1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类别 项目 条件
1
公共污水
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