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 2009〕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
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
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告知性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
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
(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二)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
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