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修订稿)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
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保障供用水双
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
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的
管理。
第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
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
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
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价格主管
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