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2000 年 9 月 22 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 年 9月 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贵州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 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