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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 2012年 11月 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
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
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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