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入黔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从事建筑
活动的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的省外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
的中国企业或机构。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在黔
设立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在取得资质证书后, 按照本省企业进行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