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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 [2009]5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
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31号,下简称《通知》)转
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计税毛利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按照
《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时, 允许扣除营业
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 《通知》第九条规定出具开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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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时, 应出具差异
调整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从
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