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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
群防群控的途径,建立健全我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切实
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是指在全省学
校(含托幼机构,下同)的学生会成员、学生党(团)员、学生干
部、学生家长、学校非食堂管理教职员工中聘请的对辽宁省学校食
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开展社会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统一管
理,教育行政部门协助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省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
入学校教育体系和学校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设立食堂食品安全监督
员常设组织或机构,建立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举办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讲座,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