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2 年 3 月 2 日浏览次数: 62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
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有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
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整治,达到规定的条件后
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制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
定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
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
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