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
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
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
机构。
第四条 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
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六条 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