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
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建标 [2005]69 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
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建标 [2008]142 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
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和从业专用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外
省、专业系统转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