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
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
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 内,向发证机
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
关报告;中止施工 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 核验施工许可证 。
3.办理开工报告的,因故不能开工超过 6 个月的,重新办理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起的 1 年内 行使权利,否则撤销权消灭
5.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是 5 年,超时,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6.招标控制价 超过批概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7.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误差大于 +3%,招标人改正
8.初步设计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