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2007-03-06 | 作者: | 来源: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颁布机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09.03
·实施日期: 1995.03.01
【注】 (1994年10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
过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5
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