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 2010〕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
发〔2010〕28 号)精神,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
有关规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
政府部署,对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满 5 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
了清理,决定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108 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
目录见附件 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
(文件目录见附件 2),自 2011 年 1 月 1 日重新起算。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1:
废止的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的
通知(重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