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 (以下简称产权
人)和房屋使用人 (以下简称使用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
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停车楼、场 (库 )等提供社会化、
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 (自治县、市 )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
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