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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 169 号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 2004年 5 月 11日市人民政府第 29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王鸿举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 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
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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