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
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
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
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工程兴建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建水利工程。
第七条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下同)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
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
续:
(一)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