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
一级: 100年以上 适用于重要建筑和高层
二级: 50~100 年 适用于一般建筑
三级: 25~50 年 适用于次要建筑
四级: 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二)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住宅见住宅部分。
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 24M(不含单层)为高层建筑。
超过 100M 均为超高层建筑。
(三)全国气候分区:
严寒地区( I 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小于等于 -10 度区
寒冷地区( II 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大于 -10 度,小于等于 0 度区
温暖地区( III 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大于 0度
累年最热月平均小于 28 度区
炎热地区( IV 区) 累年最热月平均大于 28度区
(四)设计基本原则:
( 1)执行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 2)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 3)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