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焊钉焊接施工工艺标准则
3.4.1 总则
3.4.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钢结构工程中的抗剪件、 预埋件及锚固件, 公
称直径为 6~22mm 的
焊钉 (圆柱头焊钉、熔焊栓钉、剪力钉 )。
3.4.1.2 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
(1)《圆柱头焊钉》 GB10433
(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1—2002
(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3.4.2 基本规定
3.4.2.1 为保证施工焊接电源的电压稳定性, 熔焊栓钉机的电源
应单独布设;
3.4.2.2 施工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选择合格的焊接工艺进行
施工。
3.4.3 施工准备
3.4.3.1 技术准备
施工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根据工艺评定、 设计和图纸深化的结果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 做
好施工技术交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