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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 (2008)23 号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 2008年 3
月 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 [2001]11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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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
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 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
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 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
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