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0-01-15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 总 则
1.0.1 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水平, 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
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编制本
规范。
1.0.2 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
行使所委托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环保控制等相关权力,
并将工程质量作为工作重点。
1.0.3 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铁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
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服务期、酬金,合同双方的
职责和权利等。 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授权 书面通知
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委托监理合同范围内的联
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
1.0.4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 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
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