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
第 1 条 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线路允许速度和轴重相
适应。允许速度大于 120 km/h 的线路应采用 60kg/m及以上钢轨,
小半径曲线地段及重载线路应铺设全长淬火轨。
线路大修采用的钢轨类型应符合表 1的规定。
钢轨铺设标准 表 1
钢轨超过大修周期且伤损严重时, 工务段应适当降低线路允许速
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 2条 使用的新钢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 使用的再用轨应符
合《铁道旧轨使用和整修技术条件》 (附录五 )的规定。
第 3条 钢轨伤损按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一、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见表 3 —1、表 3—2和表 3—3。探伤人员、
线路 (检查 )工长认为钢轨有伤损时,也可判为轻伤或重伤。
二、钢轨折断标准
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钢轨全截面断裂;
2.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
3.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
4.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