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铁道建筑检验站
【2010】铁建 检字第 005号
关于铁建站委托检验补充规定
站工作人员:
为了加强委托检验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 凡须在检验报告备注栏注明“监理见证取样”的。委托单位应
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各 2 份:①监理和梁场总工确认签字并加盖企
业公章的抽样单;②若为原材检验,则生产企业提供注明批号的
质保书﹝砂石除外﹞;③涉及到配合比的,则提供加盖章的设计
配合比。检验报告:﹝1﹞根据质保书在检验报告首页注明 “批号”;
﹝2﹞在检验报告首页备注栏注明“监理见证取样” ;﹝3﹞检验报
告加盖“仅对来样负责”字样章;﹝ 4﹞将委托单位提供的①②或
①③附在检验报告“注意事项”之后,将①附在最后一页,与检
验报告合并加盖骑缝章。
2﹚ 委托书:①样品状态栏,增加填写样品标记;②混凝土材料委
托书中,应注明样品编号;③检验依据尽可能填写判定标准,特
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