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型材销售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开拓 “宏达”牌系列铝型材在庆阳地区的销售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
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制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执行。
一、范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授予乙方在西峰地区范围内“宏达”牌系列铝型材的分销权,月销量不低于 50
吨。合同有效期限自 2012 年 2 月 20 日至 2015 年 2 月 19日止。
2、乙方如有连续两个月未销售甲方型材 100 吨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经销权。
3、分销权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在乙方的总经销地区内另设立或授权设立其它特约销售
点,以确保乙方独家经销的权益; 乙方也不得向第三家转让分销权或进行有损甲方声誉的活
动。
4、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三个月内,乙方必须安排布置好分销范围内的销售点。三个月后
未能设立销售点的地方,甲方可自行前往设点。
5、乙方不得将“宏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