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建材局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是一种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随着
建材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对锅炉、 压力容器的需求数量日益增加。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 《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加强对锅炉、 压力容器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安全、 经济、
合理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建材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并按照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蒸汽
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以下
简称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负责建材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