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以下简称监检) 工作,保证监检
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监检。
第三条 境内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锅炉压力
容器产品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监检单位) 承担;境外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
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授权有资格的监检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 应当
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