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
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
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
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
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非工程建设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由投资主管部门会
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