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
一、关于栏杆概念的明确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 2005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 临空高度在 24m以下时,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0mm,临空高度在 24m及 24m以上 (包括中高层住宅 )
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0mm;
说明: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 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
坠落。据有关单位 1980年对我国 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 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 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
的重心高度是 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 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 1050mm”,故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