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2: 2016-2017 年度广东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评价评分细则
评价指标
序
号
评价要点 评价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
项目法人
质量管理
(22 分)
1
质量管理机
构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项目法人应有适
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内设质量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满足
工程建设要求。项目法人应落实内设机构质量责任和
质量管理岗位责任,明示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5
1、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的,扣 2 分。
2、项目法人无内设质量管理机构的,扣 1 分。
3、项目法人内设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
程建设需要的,扣 1 分。
4、未落实内设部门和岗位位质量责任的,扣 1 分。
2
质量监督手
续
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
1、工程开工后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 2 分;先
开工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 1 分。
3
质量管理制
度
项目法人应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