墩 头 镇 人 民 政 府
限期改正通知书
墩政限改字( 2011)第 2 号
吉贞龙 :
经查:你户于 2011 年 1 月 6 日,在 长垎 村 27 组
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建筑占地面积 125.8 平方米,已违
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江苏省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户停止建
设行为,并于 2011 年 7 月 23 日之前自行改正,拆除上
述地点的违法建(构)筑物,建筑面积 125.8 平方米。逾
期不改正的,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被通知人(单位)签字: 时间:
送 达 人 签 字: 时间:
规划建设管理公文送达回执
编号:
受送达人
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文件名称
签发人
收件人签章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拒收
理 由
受送达人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