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6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已经省政府 2010 年第 19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11年 2月 1 日起施行。
代省
长:赵正永
二○
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
安全责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陕西省消
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
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 村民自建住宅、 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