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康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提请核准 <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的报告》(安市价发
〔2005〕 36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通知》(陕价行发〔 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以下称 “城市配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安康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
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 、公共交通、道路通明、
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安康市中心城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