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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驻矿安全监督员 (以下简称驻矿安监
员)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矿安监员是县安监部门派驻在煤
矿的具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坚持择优选用、 集中培训、规范管理、定点驻矿、
轮岗交换的原则派驻驻矿安监员。
第四条 派驻各矿的安监员由县安监局负责管理并实施
业务指导,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五条 两个煤矿至少配备 1名驻矿安监员。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必须参加培训,取得《四
川省安全生产监察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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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
程,对所派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