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辨析
一、问题的提出
按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发〔2008〕11号 )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 “第
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而劳动纠纷时放在
“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 ,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
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一)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 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 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 [1]。
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
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482 条,《瑞士债务法》第 319 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 611 条,
《日本民法》第 623 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