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
事件的能力, 保障公共安全,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是指采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
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 建设、管理和应用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电子政务、应急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相关工作。
各行业、各系统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 本系统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 建设、管理和应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