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保障生
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 用水和相
关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
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区、 市北区、四方区、
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 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
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与节约用水相结合, 保
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 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
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