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节约能源,维护热用
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
设、管理、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
设市城市、建制镇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等通过
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
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或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
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