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青海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及
其相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在上述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
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互串通招标投标事项, 采取不正当手段
谋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定其与投
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