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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建设工程管理,贯彻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确
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第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
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新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办理
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三条建设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
管理的需要,符合项目建设市场准人条件。
第三章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筹措建设资金;
第五条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七条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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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
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