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体现企业统一管理, 规范执业,守约履职的社会
现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和公司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理执业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监
理法律、法规。
第三条、监理执业人员,应正确履行各自职责, 不得串岗、代岗、
或不到岗执业。
第四条、监理执业人员不得在执业项目中从事材料、 劳务和其他
与执业有利害关系的经营、承包、介绍等活动。
第五条、监理执业人员应按专业分工,正确履行记录、检查、审
核、旁站、验收和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职责。资料签字不得
无故不履职,未经核实的资料不得凭空签字。
第六条、监理执业人员应依照法律、 法规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