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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 销售的企业和工程施工、
监理、建设、设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本区有业务的,必须办理备案
手续。
第四条 顺德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本区预拌混凝土行
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
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生产、
经营,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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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工艺设备、计量检测手段、工序质量控制等必须符
合相应的要求。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进货管理和堆放管
理,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