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规定》 的
通知
2008 年 11 月 11 日 00:00 来源: 九江建设网 我要评论 (0 ) >建筑法律咨询 >我要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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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建字〔 2008〕 61号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 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资质和生产管理, 根据建
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购买考试用书 (第 159 号令)及《建筑业企
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建〔 2001〕82 号)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
产企业必须设有专项试验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暂行规定》,我局制定了《九江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专
项试验室管理暂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