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
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 **省预拌混凝土质量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
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
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
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
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筑)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