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50045-95(2005 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 05 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 05 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
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
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 05年版中的,
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 361号文所列
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
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
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