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23 号)、《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办法》、《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
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327 号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 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
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
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 地震小区划、 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 场区地震灾害预测
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
本办法。
第四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发展改革、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