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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建招 [2007]1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 )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 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 对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应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 (进口
机电设备除外 )、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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