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推进本省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改革 ,提高集中供热的建设、管理及服务水平,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的新增集中供热热
源及热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经
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主体, 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改善大气环境, 提
高节能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
建设的组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
热热源及热网工程招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主管
部门)负责对非热电联产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的行业管理, 热电联产供热热源的
建设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