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吊租赁合同
甲方 沈丘县中立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合同法》及机械
设备经营使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租用甲方设
备,双方为明确责任,经协商签订此合同并遵守。
一、 租赁机械及租赁标准:
乙方租用甲方 60 吨龙门吊 两 台。租赁费为:二台龙门吊
每 个 月租金按人民币 肆万伍仟元 (不足壹月两台龙门吊
计壹仟伍佰元每天) 结算。本价格不含税金,税金由乙方负责交
纳。
二、租赁时间:租赁期为约 5个月(最终按实际天数结算)计
算,日期以甲方龙门吊安装、调试、检测合格之日计算,在工程结
束拆除运甲方之日终止,乙方提前七日通知甲方。
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赁机械运输及责任:
1、租赁设备进出场全部费用计肆万伍仟元由乙方承担, 甲方负
责设备的安装、拆除及运输。
2、甲方负责二名航吊机操作员与租赁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