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日期 : 2005/3/11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 号
《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1年 10 月
1日起施
行。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
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国务院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